发布文号: 北府秘庶字第094047407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北县政府北府秘庶字第094047407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6点;并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所属各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对非消耗性物品之管理,依据会计法、财物分类标准、事务管理规则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非消耗性物品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
三、非消耗性物品登记分类如下:
(一)事务用具
(二)卫生用具
(三)炊事用具
(四)餐饮用具
(五)被服用具
(六)防护用具
(七)陈设用具
(八)康乐用具
(九)手工用具
(十)医疗用具
四、各机关应设置下列非消耗性物品借据、非消耗性物品分类明细帐及非消耗性物品卡,并登记经管之非消耗性物品。
(一)非消耗性物品借据
(二)非消耗性物品分类明细帐:按「财物标准分类」之规定登帐。
(三)非消耗性物品卡
1.甲式非消耗性物品卡为非消耗性物品明细纪录卡,以1物设置1卡。但种类型式相同而数量众多者,得设置集体卡。多种组成成体或附有设备之非耗性物品,应以组成之成体或主体设卡登记。字段不敷使用时,得加设辅助卡登记之。
2.丙式非消耗性物品卡:为甲式非消耗性物品卡分类总卡,其总数量、总价值应与主(会)计单位各类非消耗性物品科目、数量、价值之列数符合。各单位经管之非消耗性物品较少者,得以分类明细帐代替丙式非消耗性物品卡。
3.各式非消耗性物品卡之标准格式及登记说明以事务管理手册为主,本府得视实际需要增加登记事项。非消耗性物品各种资料卡之内容,应记载事项:
(01)非消耗性物品编号。
(02)种类。
(03)名称。
(04)规格。
(05)材质。
(06)单位。
(07)数量。
(08)价值。
(09)使用年限。
(10)折旧方法。
(11)放置地点。
(12)非消耗性物品增减异动年月日及原因。
(13)来源。
(14)属于外国制造者,其名称应加注原文及厂牌。
(15)其它必要事项。
前项借据、帐、卡,得以规格化计算机报表之电子档案或打印之书面资料替代。
五、各类非消耗性物品帐及非消耗性物品卡一经设置,应妥善保管使用。有毁损灭失时,应补建之。其内容因误缮、漏登、标示变更或与实际状况不符者,应更正之。
六、各机关应制作非消耗性物品增加单、非消耗性物品移动单、非消耗性物报废单、非消耗性物品拨出单、盘点清册及盘点报告表,以办理非消耗性物品登记及异动登记。
七、非消耗性物品价值之登记,应登记其取得之原价;原价无法查明者,由各单位自行估定。
八、依前点登记之非消耗性物品价值时,一律以新台币元计值,不满1元者,四舍五入。
九、非消耗性物品之编号、名称、使用年限,置于本府e-Portal/行政资源/财产管理/基本数据与权限设定-基本数据-财物分类编号档项下,予各机关统一适用。倘有不足应用者,由各机关统一汇整填写「台北县非消耗性物品编订分类编号申请表」免备文寄、送至本府秘书室,据以传真回复。
十、非消耗性物品灭失、毁损、拆卸、改装、或未达使用年限,由各机关依审计法第57条及「各机关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或同法第58条规定,办理报废或报损者,应填制「非消耗性物品毁损报废单」1式3份报审计室,俟核准后据以填制非消耗性物品减损单,并依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始得减帐除卡。
十一、非消耗性物品已达使用年限,各机关依审计法第57条及「各机关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之规定办理完成报废者,即依据核定公文书填制非消耗性物品减损单,并依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后,始得减帐除卡。
十二、非消耗性物品经核准拨给其它机关者,拨出机关应填制「非消耗性物品拨出单」1式2份,1份留存据以填制非消耗性物品减损单,办理注销登记;1份送交拨入机关会同签署后,由拨入机关留存据以填制非消耗性物品增加单,依规定程序登入帐卡。
十三、各机关应依非消耗性物品增减动态,每年6月底、12月底在线填报「台北县非消耗性物品增减半年报表」、每年12月底在线填报「台北县非消耗性物品增减结存表」,由本府秘书室在线审核。
十四、年度终了应于实施盘点后,编具非消耗性物品盘点报告表及非消耗性物品分类明细帐。
十五、本府将不定期办理非消耗性物品检核,各机关如未依本要点规定办理者,将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论处;如有作业绩效优良者,将予奖励。
十六、本要点规定之各种帐、卡及窗体依照事务管理手册之格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