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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口氯化钾化肥的警示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8 生效日期: 2002-11-0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检函(2002)78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来,黑龙江辽宁部分口岸检验检疫局在抽查检验中发现,部分进口氯化钾化肥的放射性强度较高,超过当地天然本底值数倍,使用后将对我国环境及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现发布关于对进口氯化钾化肥的警示通报。各局要加强对进口氯化钾化肥的检验,尤其是放射性强度的监控。如发现放射性异常的货物,应充分了解其流向,并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及当地环保和农资管理部门,以便妥善处理。对于放射性严重的,应当要求贸易关系人及时退运出境。
  抄送:局领导,办公厅,检验司,通关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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