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组装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2-26 生效日期: 1986-02-2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你省思茅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元月27日来函,询问对企业使用废次零件组装自行车如何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并请转告该局:对用残次零部件组装自行车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按《商标法》第 三十一 条或第 三十四 条的规定处理;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商标法》第 三十九 条或第 四十 条的规定处理,对未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比照(85)经生440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