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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棉定购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5-15 生效日期: 1985-05-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85)工商75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询问有关粮、棉定购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当前农村中粮食、棉花由统派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大多由收购部门直按与农户鉴订的实际情况,为减轻农民的负担,经研究决定,粮、棉定购合同鉴证仍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收取,但合同价款在万元以下的,最低可收取二角。
  
请转告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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