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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1 生效日期: 1995-09-1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1995]207号
 (云政办发[1995]207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委、办、厅、局: 
  为了促进山区农田水利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善贫困山区的基本生产条件,省政府决定在全省17个地、州、市分期分批扶持山区贫困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将《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我省广大山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一直困扰着山区经济的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山区贫困问题,必须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入手,在农田水利建设上下功夫,把治山、治水、改土与科技兴农结合起来,山区的脱贫致富才有希望。为此省政府决定在17个地州市分期分批扶持山区贫困乡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在坚持以乡村农民投劳、投料、集资为主体的前提下,省每年每乡投资30万元,地县配套30万元,连续用3年时间在每个扶持乡建成一万亩左右旱涝保收基本农田(地)。为确保计划的实施并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管理分工 
  第1条 扶持乡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口管理,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同级业务部门对政府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省级投资分别由省水利水电厅、省农业厅和省扶贫办下达。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搞好相互协作配合。省级管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地州市负责项目设计审批、实施监督和接受省委托验收;县负责项目选择、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及竣工初验。 
  二、项目确立 
  第2条 立项原则 
  以改善山区生产、生活基本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以治水改土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坡地改梯田,扩大水浇地,改造中低产田地,推广农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经过扶持建设、增产潜力大、见效快、效益高的乡优先立项。 
  第3条 立项程序 
  (一)报批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首先由县提出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报地州市对口管理部门;地州市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筛选,审查合格后上报省主管厅(办),经省主管厅(办)批准后方可立项。 
  规划报告内容: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农业、水利现状等;列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规模、主要改造措施;项目工程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及规划图。 
  申请立项报告内容:申请立项理由、组织领导、实施班子及资金匹配数额。 
  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一式四份,报地州市主管局,由地州市主管局审核,并明确是否同意立项及资金匹配数额后转报省主管厅(办)一式二份审批。 
  (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经省主管厅(办)批准立项后,各地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数额、新增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或制定实施方案,报地州市主管局审批,由地州市报省主管厅(办)备案。 
  三、项目管理 
  第4条 计划管理 
  (一)年计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于前一年的三季度编制(即九月底前)报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主管厅(办)备查。 
  (二)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各县主管局及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存在问题。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建设进度报地州市主管局备案,地州市主管局应加强督促检查,并于第二年6月底前将年度完成情况报省主管厅(办)。 
  (三)年度计划如有调整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 
  第5条 资金管理 
  (一)投资管理。按照管理分工,各部门负责的乡,省级下达的投资及地县配套资金统由县对口部门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二)按项目进度拨款。建设资金按施工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期拨款。县主管部门要预留10-15%的工程承包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结算补齐。 
  (三)按项目进行核算。各项目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和资金、物料的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可统一核算,分别报帐。项目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按期汇总上报至县的业务主管部门。 
  (四)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地、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都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 
  第6条 物资管理 
  工程所需物资在政府统筹下物资部门要优先保证,并要加强管理,专物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7条 档案管理 
  扶持乡要从申报立项开始就建立档案(社会经济档案、工程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前及工程完成后社会经济状况;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记录、施工验收资料;资金拨、付财务报表等。各扶持乡还应配以相应的比较照片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相应的录像资料。 
  第8条 组织领导 
  扶持乡所在县的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议程,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责任;业务主管局要有一位领导具体抓。凡列为扶持的乡,都要建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乡长,并相应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项目实施。县级技术负责人要参加领导小组。 
  四、竣工验收 
  第9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 
  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对各建设项目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执行情况,竣工工程移交及运行管理情况,资料归档管理情况进行验收。 
  第10条 竣工验收的层次 
  扶持乡的验收由所在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三年建设完成后,省主管厅(办)组织验收或委托所在地州市主管局组织验收。 
  五、附则 
  第11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水利水电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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