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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5-23 生效日期: 1995-05-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5]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砂、石、粘土矿的开采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省人民政府要求对全省现有的砂、石、粘土矿(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以“依法办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为原则,做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引导集体、个体采矿向正规生产、规模生产和文明生产的方向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砂、石、粘土矿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地矿局牵头,会省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劳动、水利、航道、工商、公安等部门统一部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上述相应部门,对当地砂、石、粘土矿进行清理整顿。 
  二、各地对辖区内现有的砂、石、粘土矿开采场点的清理整顿主要是进行三查:一查办矿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二查有无安全隐患,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查布局是否合理,对自然生态、环境景观的破坏程度。对严重破坏环境景观,毁蚀山林,造成水土流失、污染,毁坏耕地和擅自开采的矿点,要坚决取缔。需要整治的要限期治理。各地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分类造册后报省地矿局备案。 
  三、清理整顿后明确可继续生产的开采场,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制订复垦计划和措施,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签定土地复垦合同书,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提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复垦、植被等项治理任务必须在土地复垦合同规定时限内完成。 
  决定关闭和迁出异地开采的,也要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标准完成复垦治理工作。 
  四、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采许可证时,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审批。审批发证前应按分工,征得国土、环保、水利、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应按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办理相关手续和颁发证、照。 
  五、清理整顿工作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宣传,做出具体部署。省人民政府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对全省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工作通报全省。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迳与省地矿局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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