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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墨西哥合众国达成墨西哥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协定的备案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9 生效日期: 1996-12-19
发布部门: 墨西哥
发布文号:
国务院: 
  我与墨西哥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现送上协定中文文本(副本)和英文文本(副本),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如文。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和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亲切的关系的愿望,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领事关系的重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合作解决两国间可能出现的领事问题。 
  三、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墨西哥合众国 
  (签 字) (签 字)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主任 外 交 部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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