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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3 生效日期: 1994-10-1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1994]81号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林业工作的重要文件,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生态和环境的高度认识林业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发达的林业不仅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稳产高产,保持水土、保护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农民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一个典型的内陆山区省份和贫困地区。全省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希望和潜力都在山上。近几年,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十年基本绿化贵州的决定》,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强化林业管理,全省林业呈现蓬勃发展的好势头,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森林资源的消长基本持平。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在林业工作中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全省森林资源总消耗量仍超过采伐限额;局部地方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重新抬头;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设基础薄弱;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份流失;木材经营加工秩序混乱,违法运输木材活动加剧;林业案件逐年上升;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分割。自然灾害频繁,水土流失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生态和环境的高度认识林业的重要地位,正确处理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进一步强化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采取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行政措施,尽快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要把森林资源消长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考核县、乡级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乱捕滥猎、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制止和防治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行政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努力扭转林木资源的过量消耗 
 
 
省人民政府黔府发(1991)20号文通知核定各地(州、 
市)“八·五 
 
”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根据国务院批准我省“八·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的,是各地每年采伐林木资源的最高限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坚持凭证采伐,总量控制,全额管理。为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年内要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超过限额采伐的单位,不能参加全省林业先进单位评比,并进行严肃处理。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九·五”期间,将实行五年采伐限额总量管理制度,即对在“八·五”期间未超过森林采伐限额,森林资源管理好的县和国有林场,在执行“九·五”期间采伐限额时,由省进行五年总量控制,县和国有林场可根据市场需要,自主进行年度采伐计划调整。但对森林资源管理失控,超限额采伐的单位则仍由省进行年度计划控制。 
  三、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强化木材流通管理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要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的木材,不得承运。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严格持照经营、加工,不得任意扩大经营、加工范围。凡经营、加工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经营木材。今年要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经营、加工条件的单位要坚决取缔。各级林业、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积极探索既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又有利于搞活木材流通,加快林业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继续坚持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收购的政策。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搞好服务,严禁压等压价,要让利于民、取信于民。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乡村林场,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试行经营自产材和活立木有偿转让试点。 
  四、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 
  各地要在作好国有林定权发证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集体林权证发放。坚持荒山造林谁造谁有的政策。在荒山上造林和购买林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以保护造林者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实行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征用、占用林地必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要收回。要及时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对于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砍伐争议区的林木和占用争议区的林地。 
  五、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贵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把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作为重要职责,要建立保护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严禁乱捕滥猎和倒买、走私珍稀、频危野生动物和植物及其产品。猎枪、弹具的销售和使用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凭证持枪。要重视和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良好的栖息和繁殖环境。严禁采伐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因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必须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稳定林业执法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健全和稳定林政、林业公安、木材检查站、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林业工作站等管理和执法队伍。为适应越来越繁重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任务,特别要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好林业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经费等实际问题。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从育林基金中提取适当经费,购置必要的装备和设施,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采取措施培训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林业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实现资源保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七、依法治林,搞好林区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森林法》以及省人大、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治林,搞好林区综合治理,保护林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近期内组织林业、公安、司法、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对哄抢、盗伐国家和集体所有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杀、走私贩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采伐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以及殴打、伤害林业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专项打击。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做好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护林防火机构要稳定,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副县长专管护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木火灾受害率在1‰以下,森林病虫害防治率达到50%以上,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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