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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诊所办理转诊作业须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6-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健保医字第094001754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医字第0940017542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为提供全民健康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保险对象(以下简称病患)适当之医疗服务,以合理运用医疗资源,并考量医疗品质之维护、病患之便利及节约病患与医疗成本为前提,妥善办理转诊事宜,特订定本须知。

二、转诊作业原则:

(一)特约医院、诊所办理病患转诊事宜,应以符合医疗需要为原则。

(二)转诊作业系采非强制原则,且不须逐级转诊。

(三)特约医院、诊所应依本身专长、设备提供病患医疗服务,但因限于设备或专长不足,无法确定病患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疗时,应建议病患转诊。

(四)转诊作业由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无论诊所对医院、医院对诊所或同层级之转出、转入,均属转诊。

(五)对于危急病患应先予适当之急救,始可转诊。

(六)特约医院、诊所对于须转诊之病患,除应依医疗法规定办理外,并应填具转诊单(格式如附件),再行转诊,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七)转诊之病患至接受转诊之特约医院、诊所门诊时,除缴验保险凭证及身分证明文件外,并应缴交(验)转诊单,以利特约医院、诊所查验。

(八)特约医院、诊所于接受转诊病患后,应依医疗法之规定,将处理情形、建议事项或出院病历摘要通知原诊治之保险特约医院、诊所。

因病情需要,须继续在接受转诊之医院、诊所接受治疗,应一并告知。

(九)对于转诊病患病情已稳定或无须继续再接受转诊医院、诊所治疗而仍需追踪治疗之病患,应转回原诊治之特约医院、诊所持续治疗。

三、作业程序:

(一)特约医院、诊所转诊时:

1.特约医院、诊所对于需转诊病患,请交付书面转诊单,并应注明病患基本资料、疾病诊断、治疗建议、接受转诊之医院、诊所名称、转诊单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依医师专业认定填写)及医师签章(以上资料属转诊单之必要字段);如同时采用电子转诊单时,应将电子转诊单传输至建议接受转诊之特约医院、诊所。

2.如健保IC卡相关程序业已建置完成时,则请于转诊病患之健保IC卡注记及上传病患转诊资料,并请追踪转诊病患于接受转诊之特约医院、诊所相关结果。

(二)特约医院、诊所接受转诊之病患时:

1.病患转诊至特约医院、诊所时,应于转诊单有效期限内就医(有效期限依转诊之医院、诊所医师专业认定)。

2.特约医院、诊所请于病患门诊3日内,住院于14日内,将处理情形及建议事项通知原转诊之特约医院、诊所;如因病患病情需要,须继续在接受转诊之医院、诊所治疗时,请一并告知。

3.转诊病患就医当日,如健保IC卡相关程序业已建置完成时,则请于接受转诊病患之健保IC卡注记及上传病患转诊资料(健保IC卡转诊登录作业建置与实施之时程,将另行通知)。

4.已无须继续于接受转诊之特约医院、诊所治疗但仍须追踪治疗者,请予转回原转介之特约医院、诊所。

四、应行注意事项:

(一)特约医院、诊所依本项转诊作业须知,门诊基本部分负担依「径赴就医」或「转诊」二类方式计收;急诊部分负担以一种方式计收:

1.未经转诊径赴各层级就医时,医学中心计收360元、区域医院计收240元、地区医院计收80元、基层院所计收50元;如经转诊时,医学中心计收210元、区域医院计收140元、地区医院计收50元、基层院所计收50元。

2.急诊部分负担:

医学中心计收450元、区域医院计收300元、地区医院计收150元、基层院所计收150元。

(二)转诊以书面之转诊单为准,未持用转诊单除门诊手术后或住院患者出院后7日内之一次回诊外,视为径赴就医。

(三)转诊单上的有效期限是由开立转诊单之医师依专业决定,转诊单的有效期限,系属转诊单之使用期限而非治疗期限,转诊单限使用一次。

(四)门诊手术后或住院患者出院后7日内之一次回诊,视同转诊,并得由医院自行开立证明供病患使用。

(五)如病患未持转诊单转诊,则受理转诊之特约医院、诊所将可免回复原转诊之医院、诊所。

(六)接受转诊之特约医院、诊所,提供转诊病患之诊疗服务,如属非可归责之部分,则另依合约规定办理。

(七)离岛居民持转诊单回台就医,仍以一次就医免收部分负担为限。

(八)无论为转出或转回之转诊单第三联(特约医院、诊所留存联),特约医院、诊所应并入转诊病患之病历备查。

五、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特约医院、诊所接受转入或办理转出之人次与未经转诊之人次比例异常者,列为本保险追踪辅导对象。

(二)牙医、中医部门如转介病患至西医部门,因牙医、中医部门与西医部门属不同体系,不适用西医部门之部分负担规定,即牙医、中医部门转介病患至西医部门,不适用西医部门门诊部分负担转诊之减免规定。

(三)非本保险特约医院、诊所将病患转诊至本保险特约医院、诊所就医,不适用西医部门门诊部分负担减免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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