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宗函(1995)059号
上海市宗教事务局:
你局《关于宗教房产不宜列入公房进行出售的请示》(沪宗请字[95]第03号)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局的意见。宗教房产权归社会所有、教会所有或信教群众集体所有。采取由地方房管部门包租形式经营的房屋,不属于公房之列。对于宗教房产问题,应按国家(1980)188号文件中“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的有关精神妥善处理。请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房产住户的说服教育工作,以利社会稳定。?
此复??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房产不宜列入公房进行出售的请示
沪宗请字(1995)第03号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1994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年第19号文)下发后,我市个别区的房管部门将宗教房产认作系统公房,向住户分发了购房征询单。对此,我局与有关方面作了专题研究,认为宗教房产不同于其它系统公房,不宜列入公房进行出售。一些宗教房产的住户出于购房心切,纷纷来人来电向我局咨询,有的还提出质问,甚至扬言要集体上访。部分基督教教职人员也以宗教房产的产权是宗教团体自己的,作为公民应当享受购房的权利为由,要求相当强烈。? 对上述情况,我局经反复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上海地区的天主教、基督教房产,大部分原属外国教会所有,解放初由政府房管部门接收。为使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得以切实贯彻,积极支持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业实现自养,后又根据“对外国教会房地产的处理,原则上不由政府出面收回,而是随着宗教界爱国运动的发展,逐渐转移给中国教会所有”(1956年1月13日,外交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联合通知)的精神,基本上解决了这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此可见,党和政府对于宗教房产历来是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的。?
2、宗教房产在上海共有约130万平方米,除去自管自用的,还有100万平方米左右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租金收入逐年递增,1994年的宗教房产租金可望达到700万元。由于这100万平方米中有45万平方米是15个省(区)市共四十个天主教区在沪的宗教房产,还有相当一部分房产的产权分属中国基督教两会,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和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本市天主教、佛教和道教等爱国宗教团体已明确表示不愿出售
自己的产权房。因此,目前在上海即使少量出售宗教房产,也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很可能在政治上产生不良影响。?
3、宗教房产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1963年中央批转的《第七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教会、庙观出租的房产,应按私人出租房屋改造的规定办法。”其后,对于宗教房产历来是作为特殊问题来认真对待,在政策的掌握上也一向是以私房作参照的。如在上海地区宗教房产的政策性包租改为政策性代理经租,而且代理经租的宗教房产免收房产税,对宗教非居住用房的租金不予减免,等等。如现在即将宗教房产等同于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显然是不适宜的。?
4、鉴于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缘于各种因素给宗教房产所造成的多样性变化是不可避免的。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今后对宗教房产必然要自行物业管理,届时是否出售宗教房产,尚有待于作政策上的可行性研究。在新的格局尚未大体形成之前,宗教房产不宜列入公房进行出售。在今后一年左右的时间里,我局将组织各宗教团体有关人员作深入调查研究,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意见上报你局。?
5、对准备购房的宗教房产住户,我局拟会同有关部门(包括爱国宗教团体)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以上请示当否,请予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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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