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4号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5]1号文《关于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和《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431.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包括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1981.2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450万股。法人股股东(除法人股股东承诺认购的54万股外)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6月17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超过二十个交易日。
四、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包括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股东(包括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