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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地矿局关于明确黄金矿产开采登记发证管理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14 生效日期: 1990-07-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区地质矿产局《关于明确黄金矿产开采登记发证管理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明确黄金矿产开采登记发证管理的报告 
 
  近年来,在黄金矿产开采管理上出现了多头发证管理的现象,黄金偷漏税费、走私活动猖厥,严重影响我区黄金矿产的开采管理。最近,国家黄金管理局国金地字[1990]第39号文“关于开采黄金矿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重申: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为了严格贯彻《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文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文[1990]4号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矿管文件精神,现对黄金矿产开采登记发证管理明确如下: 
  一、开采黄金矿产必须按国家黄金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二、经国家黄金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单位凭批准的开办黄金矿山申请书和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到自治区地质矿产局办理开采许可证; 
  三、取缔个体采金,严禁名集体实个人的采金活动; 
  四、凡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自治区地质矿产局复核发证的各类黄金矿山,必须在一九九0年九月三十日之前限期补办法律规定的手续。逾期不补办法律规定手续的矿山,将依法按无证处理; 
  五、对今后开办的各类新建黄金矿山必须严格按《矿产资源法》第 十五 条和国发[1988]75号文的规定,由国家黄金管理局审批,自治区地质矿产局凭批件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黄金矿产边探边采必须依法办理勘查登记和采矿登记,否则不得进行黄金矿产的边探边采活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正在勘查的黄金矿区开采黄金矿产; 
  七、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凡是进行黄金矿产勘查的,都必须依法申请勘查登记,属一类勘查项目的,经自治区地质矿产局初审,报地质矿产部登记发证;属二、三、四类勘查项目,报自治区地质矿产局审批发证。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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