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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区乡镇煤矿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3-05 生效日期: 1990-03-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0]2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委等五个部门(注:这五个部门是: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自治区矿管委员会、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区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城县古蓬镇凌头村无证开采小煤井发生的特大瓦斯爆炸伤亡事故,是一次极其严重的伤亡事故。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各矿山企业,都要认真吸取这次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及时进行整顿,切实抓好生产安全工作。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区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委员、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邹家华一月十三日对我区忻城县古蓬镇凌头村村民黄朝新等五人无证联办小煤井发生的“1·11”特大瓦斯爆炸伤亡事故所作“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进行整顿,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的批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经我们研究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部署进一步开展对全区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 
 
 
一、组织领导 
 
  整顿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矿管局、煤炭局(公司)、经委、工商局、劳动局、乡镇企业局、检察院、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整顿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二、整顿内容 
 
  1、凡没有依法履行办矿审批手续,擅自进入国营煤矿(含乡镇骨干井)井田范围内、国家规划矿区内和禁止开采的区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乱挖滥采的小井,要坚决封闭填实,不留隐患,不给经济补偿。 
  2、对持证开采并能严守开采界限,但因别的原因又需要其关闭的小井,可另行划给部分资源,移地开采,并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偿。对超层越界的小井,要一律无条件地退回原界,并打好永久性密闭。 
  3、对没有依法履行办矿审拟手续的小井,如经过鉴定,符合规划,布点合理,可以继续开采的,要划清资源和矿界,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否则一律取缔。 
  4、对国营煤矿和机关团体开办的集体性质小井,也要按照上述规定自行清理整顿,报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 
  5、在整顿中要积极鼓励扶持集体办矿,严格控制个体办矿,对毫无安全保障的个体、联户小井要坚决取缔。 
 
 
三、几点要求 
 
  1、整顿工作从三月一日开始,六月底结束。由各县(市)将整顿工作总结报送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区煤炭工业厅。区乡镇企业局和区矿管委。经地(市)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煤炭工业厅牵头会同区直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复查。年终进行全区总结评比。 
  2、严格办矿审批制度。申请开办乡镇煤矿,要先经乡(镇)企办室和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市)矿管部门负责发证。在区属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申请开办乡镇煤矿,要报送区煤炭工业厅审核同意,由区矿管部门负责发证。 
  对经过清理整顿后,再发现有无证乱挖滥采的小井,一律由矿管部门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取缔;所开采出来的煤炭,任何部门不得销售,由矿管部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3、所有乡镇煤矿,要求在一九九0和一九九一年两年内(凡检查发现有瓦斯的矿井要求在一九九0年内)实现矿井“五消灭”(即消灭独眼井、消灭自然通风、消灭明火明电照明、消灭明火明电放炮、消灭明刀闸开关)和配备“四小件”(即提升绞车、通风机、水泵、矿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减少事故伤亡。凡逾期未能实现者,一律停产整顿,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4、由区煤炭厅牵头会同经委、矿管、劳动、乡镇企业局组成自治区乡镇煤矿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总结、验收。所需费用从维简费中列支。 
 
 
四、加强行业管理 
 
  各地要严格遵照国发〖1986〗105号文和桂政发〖1987〗24号、桂政办〖1989〗104号文的精神加强行业管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矿管部门对乡镇煤矿的生产、安全与救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搞好服务。同时,又要充分发挥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作用,把乡镇煤矿的生产、安全等管理工作搞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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