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之重大公共建设范围订定及认定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5-05-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工程技字第094001832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技字第09400183280号令修正发布第3、4、5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三、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拟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设范围时,应考量未来施政重点,就施政之优先性、公共建设迫切性、自偿性及社会性、民众需求殷切程度、财源筹措情形以及民间机构回收年期等因素,审慎评估选定项目,就一定规模订定具体明确之范围,以达奖励民间投资于政府预定优先进行之公共建设。

四、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依附件一(分工表)及前点所定原则,并符合促参法第八条所定之建设方式,拟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设范围。

五、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拟定及修正重大公共建设范围,应同时拟具重大公共建设范围草案(含总说明)及其税式支出评估报告,经主管机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会商内政部、财政部,且税式支出评估报告经财政部评估完成后,由主管机关发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