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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0-25 生效日期: 2000-10-25
发布部门: 文化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令第3号

现发布《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徐光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文化部部长 孙家正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繁荣我国电影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电影院),建设。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   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五)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七)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报批程序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的意见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价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七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更变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 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并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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