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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0 生效日期: 1994-10-20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4]15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对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轻工公司)违反规定配股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实,吉林轻工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公布其招股说明书,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深圳时报》上公布了其九四年度的配股说明书。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 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增资时间“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吉林轻工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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