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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9 生效日期: 2005-08-2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5]9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地点”)的办公,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保证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派驻在综合办公地点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基本要求:了解《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所受理审批事项的各种规定、办事条件、办事程序;遵守总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综合办公地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联法规    

    第四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解答申请人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
  (二)受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催办;
  (四)回复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不得接收或代收申请人的财物,不得接收申请人的宴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时间与机关同步。对外受理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特殊情况,急事急办。


    第七条 综合办公地点由办公厅归口管理,实行值班组长负责制。值班组长由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轮流承担,每月月底排定下月值班组长。值班组长负责综合办公地点的日常工作协调、安排本月日常卫生、安全值班表,并负责汇总编写一周工作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综合办公审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证办公地点正常运转。


    第八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保守秘密,不得遗失;对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归类存档;每天下班前须将当天受理文件整理完毕,做好登记,并交回所在承办部门,急件应按要求随时办理。当天受理文件不准在综合办公地点过夜存放。


    第九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禁未经允许、无人顶岗时长时间离开,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须提前1天向所在部门请假,由所在部门安排临时业务受理人员。


    第十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对外服务要做到:清正廉洁,持证上岗、热情接待、举止文明、仪态整洁。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地点时,要注意关闭电源、关窗、锁门。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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