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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鸟类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4-06 生效日期: 1982-04-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鸟类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的宝贵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对农林业生产、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国防建设、国际交往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我国鸟类资源比较丰富,天津市鸟类亦比较多。但是,近年来由于乱捕滥猎和环境污染等原因,鸟类资源显著减少。为了加强对鸟类的保护,特布告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群众团体、机关、部队、学校、工厂、商店都要学习和宣传国家有关鸟类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把爱鸟护鸟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使每一个公民养成自觉的爱鸟护鸟习惯,形成爱鸟护鸟的社会风气。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四月份的第三周为我市的“爱鸟周”。一九八二年的“爱鸟周”定为四月十二日至十八日。在“爱鸟周”中,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保护鸟类的活动。共青团、少先队、中小学校要组织报告会,座谈会,邀请专家讲课,组织青少年到野外、公园去观看鸟类,开展挂置人工巢箱、保护和招引益鸟等活动。 
  三、加强鸟类保护管理,禁止乱捕滥猎。现决定,把大天鹅、小天鹅、疣鼻天鹅、白鹳、黑鹳、鸳鸯、白琵鹭、大鸨、鹈鹕、金雕等十种鸟,列为我市珍贵鸟类和重点保护鸟类。除科研、教育、园林等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捕获上述鸟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买卖和运输。对燕子、啄木鸟、猫头鹰、山雀、苇莺、柳莺、伯劳、灰喜鹊、黄鹂、杜鹃、夜鹰、燕鸿等农林益鸟,禁止猎取。此外,对允许猎捕的鸟类,须按照市农林局规定的地点、时间、数量和方法进行捕获。 
  严禁掏鸟蛋、抓雏鸟、捣毁鸟窝等破坏鸟类资源的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鸟类市场管理,取缔无照非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为了科研、教育、展出、文化娱乐等需要而设置的鸟类商店、收购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 
  五、凡在鸟类保护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规定,破坏鸟类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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