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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猪瘟传入中国的公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1-12-10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01年12月5日,西班牙农渔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在西班牙加泰罗尼亚(Catalonia)自治区巴塞罗纳省一饲养场疑似暴发猪瘟,其中60头猪被感染,2头死亡。为防止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西班牙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西班牙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西班牙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西班牙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西班牙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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