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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从韩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7 生效日期: 2001-11-07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0年3月24日,韩国发生了口蹄疫。疫情发生后,该国采取了严格扑灭和紧急预防接种等控制措施,及时扑灭了疫情,至今未发生新的病例。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LE)的有关规定,韩国已具备恢复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国家的条件。鉴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从韩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2000年4月5日农业部令第35号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0年4月3日发布的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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