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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3 生效日期: 2003-12-23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政发〔2003〕17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善始善终地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确保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进行了土地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近期检查的情况看,发现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区县领导对中央提出的协调发展的思想理解不够深刻,对土地市场秩序整顿缺乏紧迫感、责任感;有的开发区清理整顿措施力度不大,没有达到清理整顿要求;有的区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行为不规范;违法用地势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通过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乱占滥用耕地和违法用地行为得到依法查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得到全面推行落实,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快工作进度,对开发区、各类园区进行清理整顿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全面清理整合各级各类开发区,清理整合的范围包括所有已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以及市以下各类园区。 
  加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管理。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规划面积用地,暂停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从保障江宁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确定将10.51平方公里的牛首山风景区从开发区中划出,将约25平方公里的居住、高校、生态用地作为东山新市区从开发区面积中分离出来,江宁经济开发区面积调整减少35.51平方公里;六合经济开发区由于空间位置进行了调整,应尽快按程序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高淳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正在开发的起步区,进区项目应体现农业及综合开发的特点,以外向型农业深加工和农业产业项目的开发为主。 
  清理其他各类园区。对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如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已形成一定的经济建设规模和产业特色、集约化开发程度较高的,经科学论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后,纳入城市(镇)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反之予以撤销,撤销善后工作必须处置彻底。对违规占用和出让后长期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今后,不得违规擅自设立各类园区。撤销的园区不得以开发区、园区的名称对外宣传。 
  要严格按照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规划的编制阶段,应按规定征求国土部门意见。 
  三、理顺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城区和郊区的土地管理权一律由市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根据“对违规下放的土地管理权、规划管理权要坚决收回”的要求,市政府收回江宁、六合、浦口区的土地管理权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行使。区县要收回违法下放的土地管理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城区、郊区和开发区内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接受委托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和用地服务工作。 
  四、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保证粮食生产能力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列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各区县政府每年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区县人大作出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定量管理的基础上,切实抓好基本农田的定位管理,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头,做到图、表、地一致。严禁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定位布局和质量,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搞现代农业或设施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进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种树造林。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的公示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强化执法检查和社会监督,坚决依法查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要立即交由农民耕种,限期恢复农业用途。要切实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力度,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五、依法规范征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凡新增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必须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拖欠、截留和挪用,不得分期支付。各区县要对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凡拖欠和少付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款的必须采取措施,限期尽快补偿到位。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到位的,暂停办理该区县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 
  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适当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和农民房屋拆迁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首先在市本级和江宁区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并逐步推进到全市,为被征地农民建立长期稳定的生活保障机制。 
  对于被拆迁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提供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严格“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重视被征地农民信访来访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各区县要树立抓好征地拆迁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设立群众接待制度,让老百姓信访有门,对征地拆迁群众集体信访等突发事件,领导必须到场,及时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六、加强土地市场监管,优化土地市场环境 
  强化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和统一储备制度,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要加强对全市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建立土地市场预警机制,确保土地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强经营性项目供地的计划管理,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年度供地计划必须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实施。认真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落实好经营性用地出让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着力实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招拍挂”行为,建立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创造公正、公开、公平的土地市场环境。 
  加强对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的管理,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经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要按新用途市场同类地块成交地价水平补交地价款。涉及重建或改扩建的,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七、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工作的力度,严厉打击违反规划、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尤其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基本农田、破坏耕地的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利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清理工作,坚决执行有关处理规定。对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案件要坚决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有关责任人,即使没有徇私舞弊,也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进行通报,对重大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八、认真组织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部署安排,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做好自我检查,迎接省政府对我市的检查验收和对区县的抽查。为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检查验收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级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严格检查验收标准,共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根据上级要求,验收不达标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逾期仍不达标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地要努力巩固治理整顿的各项成果,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建立长效管理体制,促进土地管理的规范有序进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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