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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零股交易清算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4-15 生效日期: 1993-04-15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所上市的不足一标准手且办理了托管手续的A股(以下简称零股)。 
  二、零股交易开市时间内,凡参加本所集中市场交易的证券商均应对外营业,接受股民的零股买卖委托。 
  三、零股集中交易时间确定为每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30分至10时整(遇节假日则推迟至次周星期六)。在分红派息后配股权证上市期间,每月加开一场零股交易,时间为当月第一个星期六上午8时30分至10时。 
  四、凡在零股交易日的下一营业日除权除息的股票,其零股在该交易日停止交易一次。 
  五、零股在本所电脑自动撮合系统集中竞价交易。 
  六、零股交易以每一股为一个交易单位,以0.05元为一价格升降单位,成交价格在上一营业日的标准手股票收市价的上下各20个价位内。 
  七、零股交易时,采取集合竞价方式,证券商在上述时间将股民委托盘全部输入电脑,上午10时后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将所有符合成交条件的委托盘全部撮合完毕。 
  八、在零股交易专场,委托卖出的股民须将自己名下的同一股种的零股一次全部委托;不接受标准手股票卖出委托,也不允许将标准手股票分割委托卖出;委托买进既可买进标准手,也可买进零股,但买进零股者,必须已经持有同一股种的零股。 
  九、零股交易不纳入股价指数计算范围,不发布即时行情,仅在集合竞价完毕后公布收市行情。 
  十、零股柜台委托方式及清算交割方式与现行A股方式相同,一级清算交割时间为T+1,即下周一,二级清算交割时间为下周二。 
  十一、零股交易的佣金、经手费、清算过户费及印花税均与A股收费标准相同。 
  十二、不足一手的A股认股权证按以上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同时停止实行。 
  十四、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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