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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干福州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 2003-10-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3]29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21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以榕政地征[2002]091号、榕政地征[2002]095号上报的2002年度第三、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为国土资源部审查的福州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06.964公顷(其中耕地57.26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8.7288公顷、未利用地0.563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4692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125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40.8504公顷,连同国有建设用地1.9219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市建设。 
  二、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农转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项目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防止房地产过热。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107.4332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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