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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4-10 生效日期: 1998-04-1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保税区健康发展,加强与完善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保税区的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以下简称应检物),依照本办法实施检疫。

  第三条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对本辖区所设保税区的进出境应检物检疫工作。
  口岸动植物检疫人员根据需要可进入保税区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和疫情监测;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在保税区设置动植物检疫办事机构。

  第四条  进入保税区的进境动物及其繁殖材料以及禁止进境物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进境后在保税区内存放、加工复出境的植物繁殖材料,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委托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在保税区内加工、存放复出境的;
  (二)传播病虫害危险性小的;
  (三)加工、存放过程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要求的。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委托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品名单。
  凡从保税区进入国内其他地区的应检物,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进入保税区的进境应检物,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需调入保税区实施检疫的,需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其运输、装卸过程应当采取防疫措施,在保税区的加工、存放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保税区内进境应检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并根据需要可在保税区内仓库、加工厂等加工存放应检物的场所实施疫情监测。

  第七条  进入保税区的进境应检物,原则上只在进境时实施检疫,复出境或进入国内其他地区时,不再实施检疫;如有下列情况时,须重新实施检疫(一)进境应检物复境时,输入国或货主有检疫要求的;(二)进境应检物进入国内其他地区时,检疫部门有特殊检疫要求的。

  第八条  进入保税区存放的进境应检物原包装出境,包密封条件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只做外包装检疫,或据情况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复出境时不再检疫;若因其原因需进入国内其他地区时,须对货物本身实施检疫。

  第九条  从国内其他地区进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再办理关手续前,应办理有关检疫手续;进入保税区后,对应检物进行监督管理,在应检物出境时实施检疫。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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