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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7 生效日期: 1996-05-27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1996]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管理,确保出口铅笔、蜡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的出口铅笔、颜色铅笔、铅笔芯、蜡笔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第 条所列出口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该类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若上述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时,按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按成交样品检验。


    第五条   对外贸易合同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我国国家标准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六条   商检机构对出口铅笔、蜡笔的检验方式分为商检检验、共同检验和认可检验。


    第七条   出口铅笔、蜡笔需出具商检证书的,或工厂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或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八条   出口铅笔、蜡笔的工厂或外贸经营部门,如具备部分项目检验条件的,经商检机构认可后,商检机构和工厂或外贸经营部门可实行共同检验。


    第九条   出口铅笔、蜡笔的工厂或外贸经营部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产品质量较好,国外无不良反映,并且具有两名以上商检认可检验员的,商检机构可实行认可检验,并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十条   单证审核
  出口铅笔、蜡笔报验时,应附工厂、经营部门检验合格报告,并提供有关周期型式检测报告。对有害物质溶出量有规定的(合同中或法律法规有规定),还应提供表面涂层、铅芯及卷笔纸的有害物质溶出量的检测报告。
  单证审核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取样
  (一)商检批次以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货号或同一合同的出口铅笔、蜡笔确定为一个检验批,其最大批量应限制在50万支以内。
  (二)出口铅笔、蜡笔样品的抽取,除特殊规定外,一般采用GB2定的转移规则。其检查水平为:
  样品数:一般检查水平I,即根据提交出口检验批的数量,首先按S用分层法,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支)。
  (三)取样时应核对产品的名称、数量、等级、规格、货号、唛头和商检批号。


    第十二条   检验
  (一)外观检验:对所抽取的样品逐支进行外观检验。
  (二)有害物质检测:进口国政府或对外贸易合同对有害物质溶出量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进行周期型式检测。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对有害方法检测。
  有害物质溶出量的周期型式检测须由商检机构实验室进行,并且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物理性能测试: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对物理性能检验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物理性能测试须由商检机构实验室或由商检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商检机构可不定期进行抽查。
  (四)包装检验:在取样的同时,应对产品的内、外包装进行检验。
  完整及适合长途运输等要求。


    第十三条   不合格缺陷分类
  出口铅笔、蜡笔分为A类、B类和C类不合格缺陷。
  A类为铅笔表面漆膜(或其他复合膜)及铅芯中或蜡笔及卷笔纸表面油墨涂层中可溶性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或这些元素组成的任何可溶性化合物的含量,超过附表1中所列的数值;
  B类为严重影响出口产品质量的;
  C类为一般影响出口产品质量的。
  铅笔不合格缺陷分类见附表2;蜡笔不合格缺陷分类见附表3。
  外贸合同中若指明出口产品为中级或普级品,其物理性能指标、外观要求应在合同明确,但A类不合格缺陷不得超过附表1中所列数值。


    第十四条   检验结果评定
  (一)结果的评定按每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数量统计,若发现一个A类不合格品或B类和C类不合格品数量分别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即判定该批为不合格批;反之,若该批中的B类和C类不合格品数分别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及未发现A类不合格品,则判定该批合格。
  (二)对于合格批,必须把该批商品样品中所发现的不合格品调换成合格品后,方可出口。


    第十五条   重新检验
  出口铅笔、蜡笔一次检验不合格(不包括A类不合格缺陷)的,允许报验人经返工整理后向产地商检机构重新报验。重新报验时应附有返工记录,重新检验只限一次。


    第十六条   出口铅笔检验有效期为二年;出口颜色铅笔、蜡笔检验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出口铅笔、蜡笔需出具有害物质溶出量证书时,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或国外对其内容和格式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签发,无要求的,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签发;对并批出证且要求列明检验结果的,应从各批检验结果中选其最高值为整批结果签发。
  若需出具CE检测报告,由国家商检局认可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并按其统一证书格式出具CE检测报告。

 

第五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十八条   出口铅笔、蜡笔实行产地商检机构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出口铅笔、蜡笔由产地商检机构签发商检证书、放行单或换证凭单;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九条   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检验货物的包装、批次、唛头等。如发现批次混乱不清、包装破损,换证凭单过期或原检验结果与合同、信用证规定不符以及有漏验项目时,应重新开箱检验,并及时通知产地商检机构。

 

第六章 批次、分类和样品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铅笔、蜡笔的批次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出口铅笔、蜡笔的分类管理,由各地商检局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并制定出对其生产所用的色粉、颜料等原材料样品或成品进行抽查测试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出口铅笔、蜡笔的样品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三条   出口铅笔、蜡笔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工作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二年。


    第二十四条   商检机构检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统计。国家商检局的直属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工作和产品质量情况总结,认真填写检验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并于下一年的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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