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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14 生效日期: 1989-06-14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一、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按年度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称为“中国科学院专项费用”,在财政部单列,每年由财政部直接核定戴帽下拨我院,实行独立的预、决算制度。
  (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由中国科学院计划局根据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各专业局归口管理。

  二、分配原则
  (三)保证重点、全面安排: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安排应优先保证重点,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做好全面安排。
  (四)严格核算,择优支持:
  按照各个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的实际需要,据实核算审查,并对运行维护较好、效益较好的给予优先保证。

  三、申请、审核与审批程序
  (五)各重大科研工程所需年度运行维护费用,由各单位根据年度运行维护情况和开展科研工作目标,于每年10月底提出当年度运行维护和研究试验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运行维护费用的预算计划(明细)和详细研究与实验工作计划,并上报院计划局和有关业务局。
  (六)计划局会同各有关业务局于每年年底前组织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总结和预算工作会议。会议除对当年度重大科研工程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外,并对下一年度的研究与实验工作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同时对下一年度的运行维护计划进行研究和讨论后提出初步预算,经计划局综合平衡后商各业务局再报院审批,然后上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物资部,同时由计划局归口同上述各领导部门进行联系和落实。
  (七)每年第一季度,由计划局会同各有关业务局召开重大科研工程年度计划工作会议,根据国家安排的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额度,按照各重大科研工程当年工作目标和运行维护计划,研究当年运行维护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参照上一年度运行维护情况好坏和研究实验工作的进展情况等指标,提出我院重大科研工程年度运行维护的安排计划,并同各有关业务局协商后报院领导审查后下达。

  四、管理
  (八)各单位应按照院下达的经费额度安排好年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切实抓好重大科研工程的运行维护及其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九)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按年度下达控制额度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财务上应按第三会计制度要求,实行单独立帐,独立核算,单独报预算和决算。
  (十)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运行正常的材料消耗费用;设备和系统的正常维修费用;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费用以及新增运行维护人员的人头费(将下达控制数)和有关劳保费、保健费与管理费等。为提高装置和系统的性能与水平而进行的设备更新及改造费用不在其列。
  (十一)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由院按季度拨款,各单位应按附表一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上报前一季度的运行维护情况。每年年底或下年1月底应按附表二的要求上报当年运行维护的基本情况。
  (十二)各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建立稳定的运行维护专业队伍,实行责任制,确保科研工作的各个部分的合理维护与安全运行,并通过培训、进修、考核等各种手段,保证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使之能够完全适应和胜任对于大型科研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以不断提高设备的运行水平和科研工作的水平。
  (十三)各单位应将重大科研工程的运行维护、所开展的实验研究工作的进展和运行维护费用的使用等作为重点抓紧抓好,并保证大型科研工程的日常运行处于较好的或最佳的状态,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使设备运行维修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对于因非正常因素造成的设备运行不正常而较长时间影响研究与实验工作的有关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提出尽快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十四)为促进各重大科研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的水平不断提高,院设计局和有关业务局应定期对有关工程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学家对其运行维护情况和研究实验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评议,并对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提出评议报告和检查意见,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运行维护经费的考核指标之一。
  (十五)重大科研工程的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贡献大小、水平高低、工作态度和参与的运行维护时间等情况适当予以奖励、奖励经费来源,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从包干节余中提取。
  (十六)重大科研工程在运行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实践,在提高运行效益方面积累有益的经验。应积极鼓励运行维护人员在保证安全经济运行与顺利进行研究及实验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国内外的横向协作和各种技术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争取创收,逐步做到在某些项目中顶替国家下达的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一部分或少部分,并用于改善运行维护人员的生活待遇。具体做法可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方案报院审批。
  (十七)本办法自院批准之日起执行,在实践过程中还可以不断修改并加以完善。
  (十八)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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