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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三次会议纪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9 生效日期: 2004-07-1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4]449号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7月13—14日召开。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有关工作。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三次会议纪要
  2004年7月13-1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主持召开了“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会议技术分析第三次会议”。中东部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部分领导和各省、直辖市自然保护处负责人、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科研人员,以及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5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彭近新司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取得的进展,强调下阶段生态功能区划工作重点应当转移到提高区划质量,特别是提高区划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上来;要求调整工作方式,加强个案分析,力求出精品,切实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决策依据。翟春宝副司长参加会议并做了讲话。
  会议认为,中东部地区各省克服时间紧、资金短缺、资料不全等各种困难,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预期进度要求完成了区划草案的编制。该项工作客观上检阅了环保系统管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通过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制图工作,深化了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提高了生态环境数据化管理水平。
  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管理实用要求很高的工作。目前,各地完成的生态功能区划还是初步的成果,部分省还存在评价指标选择不当,制图不够严谨,生态功能命名不够规范等问题。为此,会议要求:
  一、在严格按照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价指标,确保评价和制图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力求反映各地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特色。

  二、正确处理生态系统的生态安全服务功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功能的关系。生态功能确定应当以生态安全服务功能优先,并以此原则规范生态功能区命名。

  三、生态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图件与图件配套的文本两部分。图件分示意图和比例尺图件两种。区划文本是政策性文件,不同于区划研究技术报告,文字应当简明、规范,用语要科学、通俗。文本要反映本次区划工作的成果,应当提出生态保护的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当针对生态功能区存在的问题,以及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明确区域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具体要求。

  四、为了提高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科学性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支持性,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方式应做适当的调整,即由整体推进为主向整体推进与个案分析相结合转变。通过个案分析,提高生态功能区划的质量,编制生态功能区划精品文本,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五、为确保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顺利进行,会议议定:
  (一)、各地进一步完善生态功能区划图件,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文本,并于2004年7月31日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式两份提交以下GIS电子图层和所选的坐标系统:基础图件(含地形图、气候资源图、植被图、土地利用图、土壤类型图、行政区划图)、生态环境现状图、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图、生态服务功能评价图,以及生态功能区划图。
  (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总技术组于2004年8月25日前完成各省生态功能区划拼接工作,并针对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个案分析。
  (三)、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拼接应当注意与西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的衔接。2004年8月底召开中东部地区和西部部分相邻省(区)生态功能区划协调会。
  (四)、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总技术组于2004年9月完成全国生态功能区划(草案),并将拼接后的生态功能区划分割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04年10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划的技术论证,同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区划修改意见和方案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六)、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总技术组于2004年11月完成区划的修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验收合格后,再次分割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可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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