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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 2001-01-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发布文号: 沪住产[2001]016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智能化系统集成商: 
  按照《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程工作大纲》、《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功能配置试点大纲》的规定和要求,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试点工程已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为进一步加大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引导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就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建设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市新建住宅,建设规模2.5万平方米以上(包括2.5万平方米)的项目,均可申报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以下简称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 
  本市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申报创建国家康居工程、示范居住区和"四高"优秀小区都必须申报参加扩大试点工程。 
  凡申报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的项目,必须达到《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功能配置试点大纲》规定的基本功能配置要求,承建的系统集成商必须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施工)资质。 
  二、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凡申报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功能配置试点大纲》的要求,编制智能化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向项目所在区(县)的住宅发展局(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申报表; 
  2、新建住宅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复(如已提供的,则不另行提供); 
  3、经批准的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方案(如已提供的,则不另行提供); 
  4、新建住宅项目智能化设计和实施方案;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区、县住宅发展局(署)负责对申报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合格的项目报市住宅发展局。 
  市住宅发展局会同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能办)及项目所在区、县的住宅发展局(署),组织专家对申报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的智能化设计和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市住宅发展局将经可行性论证通过的项目列为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报市智能办备案。 
  六、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定期进行阶段性检查。 
  对未按方案实施的项目,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应及时通知开发单位限期整改。开发建设单位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应将情况报市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查实后,不再将该项目列为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 
  七、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在建设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应要求物业管理部门参与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做好与智能化物业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和必要的衔接工作。 
  八、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建成交付使用后,市住宅发展局应在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会同市智能办及项目所在区、县的住宅发展局(署)对该项目的智能化系统进行评估、核验。凡核验合格的,由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住宅发展局共同命名为上海市新建住宅智能小区,并予以挂牌。 
  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扩大试点工程的智能化系统核验工作按《上海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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