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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配合法律应订定修正或废止法规命令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8 生效日期: 2005-03-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法字第094003581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教育部台法字第0940035817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原名称:教育部配合法律应订定或修正法规命令注意事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使本部主管子法之订定、修正或废止进度确实符合中央行政机关法制作业应注意事项第十六点规定,于法律公布施行后六个月内完成发布程序,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各单位于草拟各主管法律制定、修正或废止案时,对于配合法律应订定、修正或废止之法规命令,应即着手规划并先期研拟。

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于各主管法律制定、修正或废止公布后一周内,提出应配合订定、修正或废止之法规命令名称、依据及应完成之期限等资料,送法规会及秘书室进行列管。

四、各单位研拟草案,除应遵守中央行政机关法制作业应注意事项之相关规定外,并应确实征询相关机关、单位、包括法务部、业务相关之中央主管机关及地方主管机关意见,就草案冲击影响层面及其范围进行完整之评估,以获致共识,并提升草案品质及立法时程效率。

五、各单位应于法律制定、修正或废止公布后四个月内拟具法规命令订定或修正草案,提法规会审议,其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主管法规报院核定原则应报院订定发布或由院核定后方能发布之法规命令,为预留行政院审查时间,应于法律制定、修正或废止公布后三个月内提法规会审议。

前项提法规会审议案件,应检附草案总说明、逐条说明或条文对照表、提法规委员会审议法规案件检核表、法规冲击影响评估资料及其它规定之文件(含计算机档案)。

六、各单位所拟法规草案于法规会审议时,该单位主管或副主管应亲自出席,未亲自出席者,会议主席得裁示拒绝或延期审议。

七、法规会应定期整理各单位主管法规命令之订定、修正或废止情形、未依期限完成之比率及其检讨说明,提业务会报报告,并请人事处将执行情形,列入各司处绩效考核之重要参据。

各单位所拟法规草案依第五点第一项规定期限提法规会审议,而未能于六个月内完成发布程序者,该案不计入逾期完成之缺失。但草案有下列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审议后经会议主席裁示,应重新研拟或再行研商,其再提法规会审议时,已逾第五点第一项所定期限。

(二)应由院核定后方能发布之法规命令,于法规会审竣后二个月内,或非应由院核定后方能发布之法规命令,于法规会审竣后一个月内,仍未完成发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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