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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2 生效日期: 2006-08-22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民委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签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经研究,现就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推进少数民族事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落实兴边富民行动,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组织、协调、管理优势以及政策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融资优势。建立诚信、相互支持、友好合作,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省负总责原则。地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要坚持“省负总责,县抓项目,共同参与,规范操作”的方针,积极组织、协调、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地区发展规划和项目。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国家开发银行对民委推荐的项目,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独立审贷。在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的条件下,按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
  (四)资金引导原则。国家开发银行和民委共同努力,在国家开发银行对项目提供融资的前提下,尽量引导商业银行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向民族地区投入,为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贷款依据、领域和品种
  (一)贷款依据:主要依托《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同时,可以覆盖到全国民族地区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
  (二)贷款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农牧业和农牧产品加工业、科教文卫、中小企业、县域经济等项目,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天然林保护、风沙源头和沙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和深加工、旅游业、中药材加工等优势特色产业和高科技产业项目,扶贫开发项目,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以及国家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认为需要支持的项目。
  (三)贷款品种: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金融产品包括技术援助贷款、软贷款、硬贷款、资本金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外汇贷款、联合贷款和财务顾问服务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贷款品种由项目法人根据需要选择,国家开发银行审定。贷款品种、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对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在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规定情况下给予适当优惠。
  四、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为了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国家民委与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国家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相应地建立有效的工作合作机制,建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要做好项目组织工作,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推荐项目,并负责项目跟踪。
  国家开发银行按现行评审管理办法,对民族工作部门推荐的项目优先安排、优先评审。
  五、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请。对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符合国家开发银行项目信用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具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申请材料为:
  1.贷款申请函;
  2.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土地、环保以及规划的审批文件(核准或备案),特殊项目除外;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及财务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项目推荐。地方一般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直接向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推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地方项目报经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初审后,向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推荐。国家民委直属单位项目统一由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推荐。
  (三)项目评审。贷款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信用评审和贷款评审的要求,进行评审决策。申贷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地方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决策。申贷额3000万元以上的地方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评审,报国家开发银行决策。国家民委直属单位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原则审定后,通知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和项目所在地方分支机构,以及时协调办理具体项目申贷事宜。
  (四)贷款管理。贷款承诺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与借款法人签订贷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法人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本息。项目法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现挤占挪用贷款、资本金不到位或重大风险等情况时,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负责将项目评审结果、贷款审批及执行情况汇总后及时通报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规划财务司。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规划财务司负责将反馈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及直属单位,便于做好相关后续服务及跟踪工作。
  六、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在接到此文件后,要迅速沟通,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合作机制,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分工和制定工作细则。
  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适合民族地区特点的贷款模式。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由国家民委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商定解决办法。
  七、本《指导意见》的解释主体为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
  国家民委、国家开发银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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