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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科协、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全国性学会活动经费开支的几项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2-27 生效日期: 1982-02-27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财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
发布文号:

  自一九七八年全国科学大会以后,各种自然、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相继恢复和建立,学术活动日益增多。为了明确学会活动经费渠道,推动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各种学会的特点,对全国性学会活动经费开支暂作如下规定:


  一、学会活动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收入。个人会员会费由本人承担;团体会员会费,企业依次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超收分成或税后利润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和包干结余中开支。收费标准由学会提出,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二)学会其他收入。包括出版刊物、编印资料、科技展览、咨询等收入以及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国家拨款补助。由中国科协和社会科学院根据所属学会活动情况酌情补助。
   (四)挂靠部门资助。上述经费来源确实不敷应用时,可由学会的挂靠单位酌情资助,所需费用由挂靠单位在归自己支配的资金中开支。

  二、学会活动经费开支
   (一)学会召开年会、各种学术报告会、理事会、经验交流会、编委会、专业或专题讨论会及科普会议等,应事先报请中国科协、中国社会科学院或挂靠主管单位审批。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必须严格控制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包括会议工作人员)。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二)各学会邀请科技人员讲课,可比照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的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付给报酬①,由邀请单位开支。(注解:对于支付给科技人员讲课的报酬,应按一九八六年七月八日国家教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邀请国外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讲课等,按有关外事规定及协议办理。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出版的刊物和资料编印费。编印和发行刊物,原则上应按照中央宣传部的有关通知精神,实行经济核算,并应加强管理,避免重复,提高质量。
   (四)经中国科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挂靠单位批准举办的科普活动开支。
   (五)订购业务必需的书籍、杂志资料和小型仪器设备的开支。
   (六)学会所需行政经费开支,比照同级行政单位开支标准办理。
   (七)学会日常学术活动等开支。

  三、预决算的编审
   各学会根据年度活动计划,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经费来源分别报中国科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挂靠单位审查批准。学会应有人专管或兼管财会工作,也可委托挂靠单位代管,要定期向学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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