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教七字第094002000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七字第094002000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并自九十四学年度起施行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发展学校特色设置艺术才能班(以下简称艺能班),以早期发掘具有艺术资赋优异之学生,施以计画、系统性教育,充分发挥其潜能,以培植多元之艺术专业人才,增进具有艺术资赋优异之学生对艺术认知、展演、创作及鉴赏之能力,以涵养学生美感情操,发展其健全人格,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艺术才能班设立标准第四条第二项订定本基准。
二、设立艺能班之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音乐、美术、舞蹈各该类科对教学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现之优良师资、可提供各该类科教学之适当空间、设备及经费。
(二)学校设立各类科艺能班时,须提出该社团或团队三年内参加全国性竞赛曾获得成绩前六名或优等以上、全市性竞赛成绩前三名或优等以上成绩证明者。
本局为配合社区化并垂直整合艺能班之衔接,得统筹规划各校艺能班设班事宜。
三、学校申请设立艺能班时,应于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下学年度设班计划,包含师资、空间、设备及经费等项目,报经本局核准后设立。本局应就学校提出之设班计划聘请专家学者实地访视并审慎评估之。
四、国民小学自三年级起,国民中学及高级中等学校自一年级起得申请设立艺能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人。国民中小学招生对象以设籍本市之学生为限。艺能班学生之入班,依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标准办理。
五、艺能班之教学方式如下:
(一)分组教学。
(二)个别教学。
(三)协同教学。
(四)资源班教学。
(五)组成项目辅导小组教学。
(六)其它教学方式。
六、艺能班教师员额编制,在中学每班置教师三人,国民小学每班置教师二人。唯得以学校普通班教师员额编制为基础,外加社会资源或兼代课师资补足之。办理艺能班学校,于公开征求师资,仍未能聘足合格特殊教育教师时,得遴聘校内外具有专长者担任艺能班教师。
七、国民中小学艺能班之艺术与人文领域学习节数每周以六节为原则,得由现行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所列之领域节数中调整,并得以其它适当时间补足之。高级中等学校艺能班艺术专业课程每周以六节为原则,得由现行高级中等学校课程标准已列之各类科教学时数中调整,并得以其它适当时间补足之。
八、学校设立艺能班所需经费,除由学校依预算程序编列支应外,应以班级家长会及社会资源协助充实之。
九、学校艺能班得免参加常态编班作业,授权由学校学生编班委员会办理编班,并将学生名册报局备查。
十、学校艺能班,每年应参加本市相关艺能竞赛或对外公开展演活动。并于学年度结束后,提出该班学生参加各项活动、竞赛或表演之成绩,并同学生名册报本局备查。由本局审查小组评定是否继续办理或取消申请资格。
十一、本局得视实际需要聘请艺术教育专家学者对艺能班提供指导及定期评鉴。
十二、各校艺能班执行情形列为校长及相关人员年终考核依据。执行成效良好者,予以奖励;违反规定经查证属实者依相关规定予以议处。
十三、本基准自94学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