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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商店街区评鉴委员会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1 生效日期: 2005-03-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经发字第0940048496号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评鉴商店街区,依台中市商店街区评鉴办法第二条规定,设台中市商店街区评鉴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办理商店街区之评鉴事项。

(二)有关商店街区计画之审议事项。

(三)其它有关商店街区业务之审议事项。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府经济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发展局局长

(二)本府交通局局长

(三)本府建设局局长

(四)台中市环保局局长

(五)台中市消防局局长

(六)专家学者四人至六人

四、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连聘得连任,任期内委员出缺时,得由本府补聘(派)之,补聘(派)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为止。但代表机关出任之委员应随其本职进退。

五、本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克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员会会议,除代表机关出任之委员外,应亲自出席会议。

七、本委员会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为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八、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经济局产业课课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委员会幕僚业务。

九、本委员会办理评鉴时,得指派委员若干人先行实地评鉴。于实地评鉴时并得请各相关单位及各辖区公所人员协助。

十、本委员会委员在办理评鉴过程中,除适用行政程序法有关回避之规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评鉴事件之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评鉴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该评鉴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四)于该评鉴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者。

本委员会委员有前项各款情形而不自行回避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本委员会得请其回避。

十一、本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府外委员得依规支领出席费。

十二、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经济局编列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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