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订定发布全文2点
一、为使各机关推动业务委外作业更臻完善,避免推动过程中因承办人员流动性过高影响委外业务之推动或致委外业务品质降低,爰订定本项改善措施。所称推动业务委外承办人员系指各机关人事单位推动业务委外作业或业务单位承办或规划办理业务委外实务工作人员。
二、改善措施:
(一)各机关办理公开甄选或商调推动业务委外承办人员,可征询其一定服务期间意愿,作为排定遴用顺序及录用与否之参考。机关内部办理职务轮调时,并考量推动业务委外承办人员任职期间不宜过短,以免造成承办专业知能与经验浪费,影响委外案件之推动。
(二)推动业务委外承办人员退离职或调任其它职务前,应依相关规定确实办妥职务移交及经验传承,各机关并得建立个别委外案实务作业移交规范。
(三)请各推动业务委外单位建立个别委外案标准作业流程,并加强委外业务相关案卷之整理保存,俾应承办人员临时更替时新接任人员于最短期间顺利承接委外业务。
(四)除由本局每年分区办理委外研习外,各机关得视需要自行规划办理相关委外研习或交流活动,以加强承办人员委外专业法令知能,学习成功推动经验。
(五)为鼓励承办业务委外同仁工作士气,除由本局于年度访查对于各绩优委外项目推动有功人员函请奖励外,各机关得对执行委外有功人员适时予以奖励,并结合绩效奖金制度,对于推动绩优人员适时予以奖励。
(六)请各县市人事单位利用适当时机加强宣导业务委外政策,对于机关首长推动业务委外所生疑虑或困难问题应本幕僚职责搜集相关信息详予解说协调解决,努力争取机关首长对于业务委外之认同与支持。
(七)各机关应考量业务委外期程及规模,如委托规划办理期程较长且规模较大,得考量其委外项目业务之困难度与工作量,必要时可组成项目小组分工推动,减轻个别承办业务压力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