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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金融系统监察机构工作关系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29 生效日期: 1989-09-29
发布部门: 监察部
发布文号:
为便于金融系统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根据金融系统现行管理体制,对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以下简称金融监察局)与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专业总行、司)及其监察室的工作关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领导关系
  金融监察局既是国家监察部的派出机构,又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局,受监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另设机构,监察工作由金副监察局承担。
  金融监察局受监察部委托,会同各专业总行、司对其监察室的监察业务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各专业总行、司监察室由监察部发给有关文件,参加监察部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
  各专业总行、司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任免由各总行、总公司提名,在主报监察部的同时抄报金副监察局,由监察部听取金融监察局的意见,审查同意后,由各专业总行、司任免。
  三、监察对象
  金融系统副部级以上干部为监察部的对象。
  金融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是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由总行任命的行政领导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的行长、副行长,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的行长;各专业总行、司的副行长、副总经理。
  各专业总行、司监察室的监察对象是总行、总公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总行、总公司任命的行政领导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行长、副行长和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行长、分公司的经理。
  四、案件查处
  对案件查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分别审议监察对象的纪律处分事项。
  人民银行总行及其系统正、副司局级干部违反政纪需立案调查的问题,由金融监察局报人民银行决定立案,报监察部备案。
  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处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立案调查的问题,由金融监察局决定,重大案件向监察部备案。
  各专业总行、司副行长、副总经理违反政纪需立案调查的问题,由金融监察局报监察部决定立案,报人民银行备案。
  各专业总行、司部室级干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由总行、总公司任命的领导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分公司的经理和副经理,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行长、公司的经理,违反政纪需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各专业总行、司监察室报本行、司决定立案,向监察部及金融监察局备案。总行、司机关处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立案调查的问题,由监察室决定立案,重大案件向监察部及金融监察局备案。对大案、要案,金融监察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参与查处时,可会同各专业行、司监察室共同查处。
  对监察部直接查处的案件,金融监察局和各专业总行、司监察室要做好配合工作。
  五、日常工作关系
  金融监察局和各专业总行、司监察室,要按照监察部部署和人民银行、各专业总行、司的安排,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监察工作,推动本系统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
  金融监察局对监察部部署的各项监察工作任务,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专业总行、司监察室按时完成。
  各专业总行、司的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情况简报、案件综合情况,典型材料及各种统计报表等,在主报金融监察局的同时,抄报监察部。
  根据工作需要,监察部可直接向各专业总行、司监察室索取材料和了解情况,各专业总行、司监察室也可直接向监察部报告工作,同时报告给金融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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