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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物资、装备公开采购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体经济字[2001]12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在京各事业单位采购大宗物资、装备工作,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总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总局在京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办理的大宗物资、装备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装备包括:
   (一)已列入政府采购商品目录的物资、装备,如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办公家具、电梯、锅炉、汽车、复印机、空调器等。
   (二)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所需的物资、装备。
   (三)用于国民体质监测的仪器、设备。
   (四)用于销售电脑体育彩票的终端机。
   (五)国家队的运动营养补品。
   (六)各单位购买的训练、竞赛用国产、进口器材及设备


    第四条 大宗物资、装备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体育经济司归口管理各单位大宗物资、装备的公开采购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各单位的大宗物资、装备采购的管理办法。
   (二)确定并调整总局集中公开采购的大宗物资、装备的商品范围.
   (三)编制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的计划及预算。
   (四)处理大宗物资、装备公开采购中的投诉(纠纷)事项。


    第六条 大宗物资、装备的采购,分别由以下采购小组进行执行。其中:第三条 中的(一)、(二)、(三)、(六)由体育器材装备中心采购小组负责;(四)由体育彩票中心采购小组负责;(五)由中国体育科学学会采购小组负责。


    第七条 各采购小组应由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专业人员、财会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各采购小组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采购小组人员应报总局体育经济司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凡需购买的大宗物资、装备必须列入年度预算,并说明采购的必要性,现有物资、装备的现状、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等。未经体育经济司同意擅自采购大宗物资、装备的,由体育经济司会同监察局查处。


    第九条 经体育经济司审核同意的采购计划,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招投标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体育经济司批准。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招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采取询价采购的方式.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四)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各采购小组在采购大宗物资、装备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采购小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的技标人的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技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方可投标: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大宗物资、装备公开采购活动的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采购上述商品以外的大宗物资、装备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o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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