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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5 生效日期: 1997-07-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开发单位、各设计院: 
  为了贯彻执行市建委、市规划委、市计委、市政管委、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京建开〔1996〕462号文),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仅适用于新建住宅商品房销售时计算使用面积。 
  附: 
 
 
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 
 
  一、住宅使用面积的概念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餐厅、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含吊柜)、户内楼梯等使用空间。所谓净面积是指上述各使用空间内墙皮的投影所包围的面积,内墙皮应是占墙面高度1/2以上的墙面内皮。 
  二、户内楼梯面积的计算。 
  户内楼梯按投影计算面积。包括在起居厅内的户内楼梯不再重复计算面积。 
  三、坡屋顶使用面积的计算: 
  利用坡屋顶作为使用房间时,除必要的卫生条件(盥洗、便溺、采光、通风)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能计入使用面积。 
  1、使用房间的净高度最低处不应低于1.5米(含)。 
  2、使用房间净面积的一半(含)以上不低于2.1米(含)。 
  满足上述条件的房间其净面积可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若房间超过2.1米(含)部分不足房间总面积的一半,则按超过2.1米(含)部分净面积的2倍计入使用面积。 
  四、阳台使用面积的计算:封闭阳台按其净面积计算使用面积,不封闭阳台按净面积1/2计算使用面积。 
  五、门洞口及壁龛使用面积的计算: 
  1、大于1.5米(含)的内门洞口应按其投影计算使用面积。活动的内隔墙包括在使用面积之内。 
  2、壁龛断面从地面算起其净高度超过1.8米者按其投影计算使用面积。 
  六、下列部分不计入使用面积: 
  1、窗台与一般门洞口不计入使用面积; 
  2、住宅户内楼板有挑空部分,则挑空部分不计入使用面积; 
  3、吊柜不单独计入使用面积; 
  4、突出内墙面的壁柱、管道井、通风道、垃圾道,不计入使用面积。 
  七、屋顶平台不算使用面积。 
  八、以前有关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方法如与本《规定》有不同,以本《规定》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方法为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规划委、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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