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府秘二字第094030292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台北市政府(94)府秘二字第094030292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授权并使所属各机关代拟代判府稿电子发文作业时有所依据,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各机关,指本府所属各一、二级机关。
三、本要点所称代拟代判府稿,指依本府文书处理实施要点及本府分层负责明细表(甲表)规定,授权各机关代拟并代为决行之电子发文府稿。
四、本要点所称电子发文作业,指依本府公文电子交换作业要点所定之公文电子发文作业。
五、各机关代拟代判府稿之电子发文作业,应指定专责人员处理。
六、前点之专责人员,应依本府文书处理实施要点、本府公文电子交换作业要点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代拟代判府稿电子发文作业。
七、各机关对代拟代判府稿之电子发文作业,应确实管制,并将发文清单汇编成册保存一年,本府秘书处于公文检核时,应进行查验。
八、各机关代拟代判府稿之电子发文作业,由本府秘书处会同本府信息中心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授权设定及系统功能之修正事宜。
九、本府各一级机关得参酌本要点规定,自行订定管理规范,授权所属机关代拟代判局处稿。但依该规范之授权设定申请,由本府各一级机关自行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
十、本要点之相关作业注意事项,由本府秘书处另定之。
十一、本要点于各机关代拟不代判府稿之电子发文作业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