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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限期申报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8 生效日期: 1997-06-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有效制止乱占滥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和对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部署和要求,现对我市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限期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使用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有使用土地违法行为的,均应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前,向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市区(双阳区除外)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县(市)、双阳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使用土地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审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改变地类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以及以变更登记方式代替审批土地的; 
  (三)非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以及以自建为名进行联营联建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五)临时用地期满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继续使用土地的;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期限开发、使用造成土地闲置的; 
  (七)采取各种手段逃漏土地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使用土地违法行为的。 
  四、单位和个人有使用土地违法行为的,在申报时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位置和面积等文件和资料。 
  五、有使用土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的从轻处理;逾期不申报的,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市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使用土地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对举办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受理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春市土地局地址:朝阳区西康路42号。电话:5670831、567608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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