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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0 生效日期: 1998-10-20
发布部门: 白俄罗斯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3年9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特制定1998-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双方相信,该计划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加深两国人民间的友谊与了解,扩大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一条 
  双方促进介绍对方的文化遗产和当代文化发展的成就。 
  第二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在本国举办的文化方面的国际性会议、比赛、艺术节和其它文化艺术活动并为另一方参加上述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民间艺术、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等文化艺术领域内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往来。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二起艺术展览,各为期2周,随展人员2人。 
  中方派出,爱方接待: 
  中国摄影展(1999年); 
  中国工艺品展(2000年); 
  爱方派出,中方接待: 
  爱沙尼亚摄影展(1999年); 
  爱沙尼亚现代艺术展(2000年)。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艺术表演团体,为期10天,人数30人以内。 
  中方派出,爱方接待:中国济南杂技团(1998年); 
  爱方派出,中方接待:爱沙尼亚民间舞蹈团(1999年)。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中央戏剧学院与爱沙尼亚音乐学院将互派4名舞台表演、舞台美术、导演和戏剧文学方面的访问学者,为期2周。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3-4人文物修复专家,以交流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经验,为期1周。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文化部代表团(5人)。 
  第九条 
  经双方同意,可进行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条 
  在互派人员、代表团和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托运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提供演出场地和翻译;必要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保险费和广告制作费。 
  第十一条 
  在互派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及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品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展品拆装及国内运输等费用,提供展览场地,保证展品安全。 
  ——互派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通过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00年12月31日止。 
  本计划于1998年10月20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爱沙尼亚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翻译中若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爱沙尼亚共和国文化部 
  孙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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