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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11 生效日期: 1996-10-11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计量检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检定规程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批、发布,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定、实施并对有关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民用航空一级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是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提出检定规程制定、修订计划的立项建议;
  (二)组织检定规程送审稿的技术审查;
  (三)承担检定规程项目起草、修订任务;
  (四)组织检定规程的出版、发行工作;
  (五)收集检定规程的国内外情报资料,建立技术档案,组织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民航总局下达的检定规程建议项目或实际工作需要,在具备计量标准装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立项论证报告》,填写《民用航空计量检定规程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底前寄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汇总审核。


    第六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提出下年度检定规程制定、修订计划建议。


    第七条    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年度计划,经民航总局批准后,由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起草程序

    第八条    检定规程一般应由计量技术机构负责起草。编写组主要起草人不超过二人。


    第九条    检定规程起草人应当由具有一定的计量基础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计量检定业务,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并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计量技术问题的能力的人员担任。主要起草人应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十条    编写检定规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规定的检定规程编写规则、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名词术语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参照采用国外检定规程时,应当遵守国家计量局《关于公布和印发采用“国际建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86)量局法字第258号);
  (三)参照采用有效的国外检定规程或有关技术资料;
  (四)检定规程编号和封面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编号的复函》(技监量发(1992)336号)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编写《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附下列文件:
  (一)征求意见公函;
  (二)编写说明;
  (三)参照国外检定规程或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的中文本;
  (四)试验报告和误差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按所征求的意见修改后,将其“送审稿”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应附下列文件:
  (一)送审公函;
  (二)编写说明;
  (三)参照国外检定规程或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的中文本;
  (四)试验报告和误差分析报告;
  (五)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四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收到送审稿15天内,将技术审查结果报送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
  对《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规程内容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预定的目的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三)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程、标准是否协调;
  (四)采用国外检定规程情况(等同、等效、参照)分析;
  (五)各有关附件是否正确、完整。

 

第四章 审定、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检定规程审定的组织工作,授权审定委员会对《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定委员会采取会议审定或函审两种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聘请熟悉计量检定工作、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并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审定委员会采取会议审查方式进行审查时,参加会议的委员必须为七至十五人,并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负责主持审查。
  送审稿以参加审定委员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审定通过。


    第十八条    审定委员会采取函审方式审定的程序如下:
  (一)参与函审的审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12人。
  (二)审定委员在接到送审稿一个月内应将意见返回,不按时返回按弃权处理。
  (三)送审稿以参与函审的四分之三审定委员回函同意为审定通过。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检定规程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结论进行修改、整理形成“报批稿”,经一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格式审查后,报送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同时应附下列文件:
  (一)《民航计量检定规程报批件》;
  (二)检定规程(报批稿)和检定规程编写说明(各二份);
  (三)《民航检定规程审定结论表》。


    第二十条    检定规程报批稿经民航总局批准后,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办理发布事宜,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未能通过的检定规程送审稿,退回原起草单位。
  原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复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检定规程一般经实施三至五年后,应当对其进行复审。
  复审工作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复审计划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提出,原起草单位可提出复审建议。复审程序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检定规程中关系到飞行安全的重要技术参数,应随所依据的国外技术资料最新版本的变动而修订,原起草单位应及时向总局提出修订申请报告。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检定规程制定、修订经费和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工作经费,由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根据每年检定规程制定、修订计划编制预算申请,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核准拨发。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定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列入生产成本,民航总局给予补助部分,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第 条、第 条、第 条和第 十一条规定编制本单位校准规范、校验方法,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内部实施,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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