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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扫荡摇头烟毒变态色情表演场所执行停止供水供电强制拆除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8 生效日期: 2005-06-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建二字第0940027781号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确保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由本府警察局召集建设、工务、消防、都市计划、环保、卫生、社政等各相关机关执行之(作业流程表如附表一)。

三、警察局应针对本市贩售摇头丸、毒品或其它管制药品及经营变态色情表演之营业场所加强临检查察,经查获重大违规情事且控制现场后,即刻通报本府建设局、工务局、消防局等各相关机关人员于2小时内到场会同查核,依各管法规办理,并拆除未申请核准许可之建筑物室内装修。

四、有关查缉结果(临检纪录表、照片、侦讯笔录等相关资料)警察局应于3日内函送各相关机关,各相关机关应于文到后3日内依各管法规裁处。

五、经查获重大违规情事之营业场所,应通知其建筑物所有权人,并由建设局依法撤销营利事业登记;同一营业场所经查获重大违规情事且经本府各相关机关依法裁处后,复再次查获者,警察局应即移请工务机关依规定执行停止供水供电或强制拆除作业(各相关机关权责分工如附表二)。

六、执行停止供水供电或强制拆除作业之营业场所应项目列管,其申办相关建筑或商业之变更或设立时,应严格执行查核,确认完全改善无误前,不得核准其变更或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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