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建二字第0940027781号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确保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由本府警察局召集建设、工务、消防、都市计划、环保、卫生、社政等各相关机关执行之(作业流程表如附表一)。
三、警察局应针对本市贩售摇头丸、毒品或其它管制药品及经营变态色情表演之营业场所加强临检查察,经查获重大违规情事且控制现场后,即刻通报本府建设局、工务局、消防局等各相关机关人员于2小时内到场会同查核,依各管法规办理,并拆除未申请核准许可之建筑物室内装修。
四、有关查缉结果(临检纪录表、照片、侦讯笔录等相关资料)警察局应于3日内函送各相关机关,各相关机关应于文到后3日内依各管法规裁处。
五、经查获重大违规情事之营业场所,应通知其建筑物所有权人,并由建设局依法撤销营利事业登记;同一营业场所经查获重大违规情事且经本府各相关机关依法裁处后,复再次查获者,警察局应即移请工务机关依规定执行停止供水供电或强制拆除作业(各相关机关权责分工如附表二)。
六、执行停止供水供电或强制拆除作业之营业场所应项目列管,其申办相关建筑或商业之变更或设立时,应严格执行查核,确认完全改善无误前,不得核准其变更或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