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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非法入境废物处理有关问题的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3 生效日期: 2002-09-0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你局《关于处置商检不合格进口废物问题的请示》(冀环控[2002]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不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废铝、废塑料以及废电脑配件,均属我国禁止进口废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11月7日发布)第  条第(三)项的规定,国家对限制进口的废物,根据强制性检验标准实行强制检验。不符合强制检验的标准废物依法应予禁止进口。
  另据《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1月26日发布)的规定,我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等废电器。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反映,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确认,不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有色金属(试行)》(GB16487·7一96)规定的废铝、不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试行)》(GB16487·12一96)规定的废塑料,以及废电脑配件,均属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
  对已经入境的禁止进口的废物,应按非法入境的废物处理。

  二、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66条和第 68条,分别对非法进口废物的行为以及已经非法入境的废物,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你局请示反映已经查获的非法入境的废铝、废塑料和废电脑配件,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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