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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1-01 生效日期: 1993-1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的管理,保证住宅质量以及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住宅,居民对住宅进行装修、装饰、改造或因其它原因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必须将住宅的装修、装饰、改造方案报住宅管房单位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凡居民对住宅进行装修、装饰的,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暖气、煤气、电信等各种住宅配套设施。确需改造结构的,必须报当地区、县房管局,并经有资质能力的房屋鉴定机构对装修、改造方案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施工。为确保房屋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改造工程的质量,须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违者,管房单位或当地区、县房管局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追究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居民对住宅的厨房、厕所等部位进行改造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规范操作。特别是更换卫生洁具等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漏水、渗水等质量问题。

  四、装修、装饰住宅不得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及周围环境,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装修、装修住宅所产生的废料、杂物、渣土等垃圾应自行及时清运,不得倒入垃圾通道,不得堵塞排水管道。
 
  五、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揽、从事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做到收费合理,确保质量,保证工期,提供优良服务。

  六、各级管房单位要对居民装修、装饰、改造住宅工作加强管理,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监督,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
  七、市、区(县)房管局有权对本市城镇居民装修、装饰、改造住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99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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