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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浙江两起特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5 生效日期: 2004-02-15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管调传真[2004]第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月15日11时25分,吉林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目前共发现52人死亡,69人受伤。
  2月15日14时15分,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一土庙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目前已发现39人死亡,4人受伤。
  这两起特大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抢救处理和善后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家局王显政局长立即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对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派国家局孙华山副局长、梁嘉琨副局长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分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遵照国家局领导指示,对下一步的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继续深化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切实搞好国务院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长抓不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两会”召开期间安全生产稳定,促进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加大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力度,以商场、宾馆、饭店、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为重点,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对消防设施不健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认真落实地方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3、加强社会公众活动的安全监督,各地要将大型社会公众活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对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措施不到位,活动场所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严防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火灾等事故。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02号令,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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