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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5 生效日期: 2003-12-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人[2003]602号

各市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人教[2003]46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不再组织作为项目经理资质审批条件的项目经理岗位培训,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在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期内,项目经理的继续教育每两年一次,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使用统一培训教材,确保培训质量。学习内容要紧紧结合行业发展实际,以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为主,以更新知识、增强技能、提高管理水平为重点。 
  四、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厅核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证书》,考试成绩记入项目经理档案。 
  五、制定培训计划。项目经理培训前要向省建设厅报告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时间、师资、被培训人员名单、考试时间。 
  六、项目经理培训工作,由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和建筑市场管理处共同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培训工作各市按照项目经理原来的培训工作渠道进行。各市实施培训期间,省建设厅将派出巡视组进行检查和督导。 
  七、未按规定实施继续教育的项目经理,将不予年检。 
  附件: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建办人教[2003]46号文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人教[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精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现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不再组织作为项目经理资质审批条件的项目经理岗位培训,各培训单位不得再颁发加盖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人事教育司印章《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对项目经理更新知识、提高素质所需的培训,按照国家对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建筑市场管理司不再负责项目经理岗位培训大纲和教材的编制、修订和审定工作。 
  三、在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期内,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工作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继续教育的内容,培训时间每两年不得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情况记录在继续证书中。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原样式自行印制、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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