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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 2003-12-18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3]1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已经 2003 年 12 月 16 日市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 
 
  苏州古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落实《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大文物保护、抢救、维修力度,努力探索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新路子,真正使古城的历史遗存流传后世,永续利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保护责任 
  1.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古建筑抢修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 
  2.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古建筑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抢修保护责任,并列入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日程。古建筑较多的房管、园林、宗教、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建立专门班子,确定专职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古建筑的安全。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保护好所辖区域内的城墙、牌坊、古井等古建筑或构筑物,要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做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3. 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区别轻重缓急,制订古建筑抢修计划。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计划与各责任单位签订保护责任状,下达抢修任务书,并将其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也作为领导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 
  4. 要加快地方立法进程,增强文物保护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文保管理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文保组织和网络,扩大社会宣传,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古建筑保护的良好环境。 
  5. 要积极做好文物保护法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导,要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营造文物保护的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共识,将我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工作提上一个新水平。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给予积极的优惠政策 
  6. 要认真处理好古建筑保护和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关系。在解危改善、园林绿化、市政建设等城市建设工程中,必须把古建筑维修保护纳入规划,纳入工程预算,一揽子解决。 
  7. 逐步外迁古建筑内的居民或其它使用人。对涉及外迁居民或其它使用人的安置补偿,可以参照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8. 对古建筑抢修保护所需的土地转让给予政策优惠。涉及文物保护建筑本体的土地可实行划拨或转让,或按规定补交出让金。新增配套设施部分土地可按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 
  9. 为支持古建筑抢修保护的市场化运作,依法出售古建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契税参照普通住宅执行。 
  建设规费除白蚁防治费、有线电视费和基础设施费 II 等费用外,其余减免。 
  10. 对涉及的古建筑抢修保护项目,方案由文物部门主审,规划部门复核审批,颁发许可证;消防部门应根据古建筑修缮必须保持文物原状的原则,支持古建筑保护抢修工程。 
  11.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采取责任单位维修贷款政府贴息,按计划完成维修实行奖励的资金扶持新办法,贷款贴息和竣工奖励由维修项目的实施单位申请,财政会文物部门核拨。 
  三、探索多元化投入新路,形成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新格局 
  12. 在坚持国家保护为主、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鼓励和探索运用市场手段,吸收社会资金,维修保护好古建筑。 
  13.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建筑抢修保护,应当给予资助者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资助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14.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购买或者租用古建筑。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使用好、维修好古建筑,充分发挥古建筑使用功能。 
  15. 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要选择部分古建筑,采用出售、出租等途径,进行产权或使用权合理化调整。对控保建筑,在保护维修好主体建筑的前提下,允许对周边环境做合理的整治,完善基础设施,满足现代生活需求。房管部门要按照制定的古建筑抢修保护计划,加快投资产权多元化、保护维修社会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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