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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吉林省万宝煤矿特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3 生效日期: 2002-12-13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煤安监传真[2002]36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
  2002年12月6日10时30分,吉林省万宝煤矿(省属国有地方煤矿)小新井+210水平暗绞车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7人死亡,3人下落不明。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起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局已派人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抢救,调查处理事故。据初步了解,事故的原因是绞车房(进风侧)电器设备着火,引燃木支架和煤体,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140水平作业人员中毒死亡。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吉林省要吸取教训,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2002年11月9日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三道湖镇309煤矿曾发生瓦斯燃烧事故并造成冒顶,死亡11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吉林省再次发生万宝煤矿特大火灾事故,应引起高度重视。要认真进行总结,举一反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再次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要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吉林省万宝煤矿特大火灾事故是近期继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矿务局二塘煤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的又一次特大火灾事故。为此,各地、各煤矿企业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井下机电设备、设施不完好和煤层自燃发火等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问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的维修、管理和矿工的安全培训,落实防火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三、要高度重视国有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于相当一部分国有地方煤矿开采技术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管理薄弱,加之一些地方对国有地方煤矿的安全专项整治重视不够、力度不大,造成国有地方煤矿安全工作比较薄弱。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国家局《关于加强国有地方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145号)的要求,深化国有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国有地方煤矿安全的监察力度。

  四、要采取措施防止超能力突击生产。1-11月,全国原煤产量同比增长29%。45个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矿区有24个矿区超能力生产,其中18个矿区超10%以上,七台河、包头、阜新、沈阳、徐州、峰峰等6个矿区超50%以上。内蒙古黑龙江江西安徽本月国有重点煤矿产量增长均在20%以上,应引起足够重视。在当前煤炭销售形势较好的情况下,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合理安排煤炭生产,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采取果断措施杜绝超能力突击生产。

  五、要切实搞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整治验收。要严格执行《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方案》和《关于加强国有地方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确定的验收标准。要明确各级地方政府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未核发“四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已取得“四证”的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监察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要严防小煤矿突击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对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特大事故,要依照国务院第302号令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关部门的责任。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各类煤矿的超能力突击生产、“一通三防”和井下机电设备维修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放和监控系统,非法小煤矿明关暗采和“死灰复燃”等作为近期监察重点,严格执法,跟踪落实,依法查处,真正做到“以风定产”,不安全不生产。
200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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