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筛选条件和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4号令)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建立和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为了使先进、实用、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技术更好地起到示范、推广作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全国开展筛选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工作。   一、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范围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是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其它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技术为主体的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示范工程、生态保护技术示范工程和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工程。
  二、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条件
  (一)工程采用的技术路线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二)工程采用的主体技术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环境保护技术、其它国内外先进实用、在同类技术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环境保护技术;
  (三)工程竣工后已正常连续运行一年以上,并已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发生过任何质量事故或其他停工事故,且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
  (四)工程总体设计科学合理、布局美观整齐规范、施工质量优良、与周围环境协调,建筑质量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五)运营专业化,有完整的管理规章,完善的运行记录,操作规范,场地整洁有序,设施维护良好;
  (六)工程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范围
  工程所属单位。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制造、运营等几个单位联合申报,应有相应证明。其中设计单位应持有环境工程甲、乙级设计证书,运营单位应持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筛选程序
  (一)申报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由申报单位在每年六月底前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审核推荐,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采用国外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技术的工程也可申报。
  申报材料:
  1.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申报表;
  2.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工程运行管理及达标情况的证明材料;
  3.工程验收报告;
  4.工程布局示意图和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的彩照(附文字说明);
  (二)筛选
  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
  工程是否符合申报范围;
  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基本满足示范工程条件;
  材料是否属实。
  对筛选通过的申报材料,推荐部门在申报表中签署具体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三)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会同规划财务司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预选名单。
  (四)现场验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会同规划财务司与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列入预选名单的工程进行现场评估,检查工程运行记录,审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将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报批预选名单向社会公示20天,如无异议,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五、批准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发布国家重点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工程名单,颁发示范工程证书、示范工程建设单位证书和铜质标牌。
  六、宣传推广
  1.组织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现场推广会;
  2.组织有关单位提供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
  3.组织各种媒体编制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文字和图象宣传材料进行宣传推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