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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钢材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 2003-08-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建[2003]3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来国内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为防止劣质钢材进入建筑工地,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现将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材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的要求选用钢筋,并在混凝土结构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图纸设计说明中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连接材料的型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冷弯薄型钢结构设计图纸和材料定货文件中,均应注明所采用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供货条件以及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的牌号),必要时应注明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 
  建筑工程严禁使用改制钢材。建筑工程对设计图纸中钢筋及钢材的替换,均应取得设计单位书面同意,设计单位应出具钢筋设计变更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检查建筑工地进场钢材的产品合格证与出厂检验报告;对各种冷加工钢筋还应检查母材的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加工过程中发现钢材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不正常现象,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应增加钢材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由企业技术部门做出鉴定处理结论。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钢材批量进行进场复检、抽样送检,并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钢材,其检测报告应由检测机构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钢材进工地现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材料报审表,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无监理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钢材应限期退场并注明流向。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材的质量监督,要结合这次全省质量安全大检查,检查在建工程钢材质量,对建设工地发现的假冒伪劣钢材,要及时查处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引导农民自建房使用合格的建筑钢材,严禁使用改制钢材。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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